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5日,曹某到北京青山百世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山百世公司)工作,在北京燕莎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担任导购一职。青山百世公司最后支付曹某工资至2016年5月。曹某于2016年9月23日生产,产假期间自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1月28日共计128天。
2017年2月21日,曹某向青山百世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本人曹某自2016年3月开始因怀孕不适断续向公司请病假,直至生产日期2016年9月23日,公司至2016年6月1日起未向本人支付病假工资。因公司拖欠工资至今,本人郑重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自2017年2月24日起劳动合同终止。特此通知。”经查询,该通知已被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