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行为人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而导致人身损害,因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该损害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其接小孩的路径不在上下班回家或借住地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予以认定工伤的范围内,同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三种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
案例要旨
行为人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而导致人身损害,因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该损害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其接小孩的路径不在上下班回家或借住地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予以认定工伤的范围内,同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三种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或
成为VIP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