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变更考勤方式不能作为员工旷工解除依据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考勤方式,无法举证证明已经通知劳动者,故以劳动者未按规定打卡属于旷工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单位单方变更考勤方式不能作为员工旷工解除依据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08年4月10日入职武汉深蓝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自动化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红安或其它地点。赵某还签收了公司的《劳动考勤管理制度》和《员工须知》。

2017年4月13日,深蓝自动化公司在QQ工作群中发布通知,要求公司实行考勤打卡制度,每天打卡四次,逾期打卡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同日,深蓝自动化公司向赵某发送短信告知其在不出差时需要回公司打卡记考勤。赵某未予回复。在此期间,一直无赵治荣的出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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