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不当,亦可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

本案争议焦点为,汽车公司是否存在以暴力手段强迫李某劳动的情形,李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汽车公司是否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解除不当,亦可构成“劳动者违法解除”

【案情介绍】

2012年8月21日,李某入职沈阳某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

2018年4月16日,李某与其车间部门经理陈某东发生肢体接触。李某主张,因陈某东认为其未按照正常工艺操作,李某予以否认,遂后,陈某东辱骂并踢了李某;次日,李某找到陈某东表示其想要离职,陈某东给其道歉,其并未接受。李某对于上述有关其与陈某东发生冲突原因之主张无证据佐证。事发后,汽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以“未按流程操作”给予李某一般警告的处理,以“发生轻微肢体或语言冲突”给予陈某东严重警告处理。

2018年5月15日,李某以单位领导陈某东存在对其实施暴力行为致使其腰部软组织损伤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即“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之规定,向汽车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18年5月16日送达汽车公司。

2018年5月22日,李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汽车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45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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