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3月
赵某与A公司签订期限为2008年3月—2014年2月的劳动合同
2013年4月
赵某与B公司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2018年3月的劳动合同
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公司
2017年7月
B公司向赵某送达《解雇通知书》
2017年7月
赵某认为B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赵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从2008年3月起算),其辞职是为了解决公司股东的身份问题。2008年3月—2017年7月赵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
B公司认为赵某在2011年3月因个人原因提出过辞职,赔偿金应从2011年4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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