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出辞职重新入职关联公司,工作年限该合并计算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解决公司问题,重新入职关联公司时,个人提出辞职是否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需要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吗?

个人提出辞职重新入职关联公司,工作年限该合并计算吗?

案例

2008年3月

赵某与A公司签订期限为2008年3月—2014年2月的劳动合同

2013年4月

赵某与B公司签订期限为2013年4月—2018年3月的劳动合同

A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公司

2017年7月

B公司向赵某送达《解雇通知书》

2017年7月

赵某认为B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赵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从2008年3月起算),其辞职是为了解决公司股东的身份问题。2008年3月—2017年7月赵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

B公司认为赵某在2011年3月因个人原因提出过辞职,赔偿金应从2011年4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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