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记录也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

形式上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并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实质上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具有从属性才是判断标准。本案将“从属性”理论标准细化从而做出判断,值得参考。

仅凭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记录也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介绍

许放与上海骏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骏曾为夫妻,后二人离婚,但仍一直同居。许放在公司期间与公司签订自2010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位为“高级行政经理”,且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公积金。许放坚持双方为劳动关系,但公司认为许放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骏存在同居关系,公司员工的工资都是由张骏提取现金后委托许放发放的,许放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未对其进行过管理,拒绝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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