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二)

2012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仍然强调工伤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提高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是否保留劳动关系进行了调整。

四、仍然强调工伤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新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与原来2004版、2010版国务院条例以及省旧条例保持了一致。根据一般的举证原则,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主张是工伤,则需要对劳动关系、伤害事实以及伤害原因等基本情况进行举证,但是由于工伤无过错的特殊原则,所以国家立法确定为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话说,这一规定有点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行政部门依法调查的责任。按这一观点,只要员工主张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而不能举证时,行政部门凭此一条就可以直接下结论了。说有易,说无难,举证责任配置给了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处于非常不利的下风,尤其是因职业病而认定工伤的情形。新旧条例都规定,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要知道,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止于法院门前,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即使不服,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取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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