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按约定发履行竞业限制通知无需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劳动者发出竞业限制开始通知,劳动者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未获得法院支持。

单位未按约定发履行竞业限制通知无需支付补偿金

基本案情

刘某原为北京北方邦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邦杰公司)员工,北方邦杰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曾于2011年6月1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第一条,乙方(刘某)在甲方(北方邦杰公司)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与甲方及甲方关联的公司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第三条,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乙方《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第八条,乙方自离开之日起,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三万零八百元竞业限制补偿费,按乙方到甲方领取方式支付。”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