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自2004年7月起,杨某就职于三润公司,期间三润公司一直未给杨某办理养老保险。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三润公司开始为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6年10月,在三润公司《关于提供杨某工资表的说明》中载明:“根据本人(杨某)申请,公司同意向其提供2004年至2011年(每年提供一个月)共计8个月工资表,仅用于本人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承担其费用,同时不得将工资表信息提供他人,否则,造成后果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杨某签字同意以上说明。2016年10月,杨某补缴了2004年6个月、2005年全年及2011年1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共计67445.52元,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为59250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8195.52元。杨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要求三润公司返还其为公司垫付的养老保险费59250元。杨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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