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后有权追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的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对其缴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有权追偿。

劳动者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后有权追偿

【案情】

自2004年7月起,杨某就职于三润公司,期间三润公司一直未给杨某办理养老保险。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三润公司开始为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6年10月,在三润公司《关于提供杨某工资表的说明》中载明:“根据本人(杨某)申请,公司同意向其提供2004年至2011年(每年提供一个月)共计8个月工资表,仅用于本人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承担其费用,同时不得将工资表信息提供他人,否则,造成后果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杨某签字同意以上说明。2016年10月,杨某补缴了2004年6个月、2005年全年及2011年1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共计67445.52元,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为59250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8195.52元。杨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要求三润公司返还其为公司垫付的养老保险费59250元。杨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