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3月1日夏雨娇进入长沙某安全门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2014年3月31日,夏雨娇系主动辞职,且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急需离职,经公司批准后只能按70%标准发放当月工资为由,扣发夏雨娇2014年3月工资1400元。
夏雨娇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扣发的工资。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夏雨娇支付工资140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
【案例】
2012年3月1日夏雨娇进入长沙某安全门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2014年3月31日,夏雨娇系主动辞职,且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
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急需离职,经公司批准后只能按70%标准发放当月工资为由,扣发夏雨娇2014年3月工资1400元。
夏雨娇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扣发的工资。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夏雨娇支付工资140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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