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主播与经纪公司形成经纪服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视频主播主张与经纪公司系劳动关系,法院认定双方形成经纪服务合作关系,主播应按双方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

视频主播与经纪公司形成经纪服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5日,甲方北京热点映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点传媒公司)与乙方王某签订《主播经纪协议》,其中:1.2条约定“乙方承诺为甲方独家提供网络直播演艺服务,性质为全约,乙方不得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网络家族/工会/经纪公司/网站等线上演艺直播平台签约进行线上演艺直播合作”;8.1约定“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纪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上表演的,或参加非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的,则乙方构成违约,应向甲方支付每次20万元违约金,若甲方实际损失大于20万元的,则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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