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理论制度再检视与解决路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属于工伤,患病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职业病患者能否同时享受人身损害赔偿待遇并没有明确规定,已有规定也有重大理解分歧,导致这一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为第五篇。

职业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理论制度再检视与解决路径

五、理论制度再检视与解决路径

诚如王利明所言,工伤涉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热点,王泽鉴亦坦言“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关系,系一项不易解决之难题”。从史尚宽到王泽鉴,从王利明到张新宝,从郑尚元到林嘉,诸多法律学者一直在研究相关问题。在常见的选择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和补充模式理论基础上,相关学者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如张新宝主张“原则上采取替代模式,辅之以改良的选择模式”,如林嘉、马特主张代替主义代位求偿的同时“允许自由选择请求权”。这些模式和观点也适用于一般的职业病情形,虽有可取之处,但是都没有放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下考量,所以未能走出原有思维体系,难以构建更为合理的制度。劳务派遣模式下职业病工伤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有必要检视既有理论和制度,以期找到合适的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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