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可否证明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可否证明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

邓小姐从2013年夏天开始为一家设计公司工作。公司迟迟不愿和她签订劳动合同。

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邓小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庭审中,为证明劳动关系,邓小姐一连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公司的通行证、银行转账明细,等等。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邓小姐为微信记录进行了公证,并证实与其有往来的微信号属于马某。

最终,法庭审理认为,邓小姐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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