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是以单位名义支付工资和奖金就一定能规避风险吗?

用人单位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家属、财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名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奖金,用该种方式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吗?就此,笔者以“非以用人单位名义支付工资”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了11个相关案例。

用人单位不是以单位名义支付工资和奖金就一定能规避风险吗?
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用人单位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家属、财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名义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奖金,用该种方式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吗?就此,笔者以“非以用人单位名义支付工资”等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了11个相关案例。该11个案例中,争议焦点涉及劳动关系以及薪资标准等,其中,3个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5个系“月工资标准或年薪标准”,还有2个系“款项的性质”,但前述其他案例在审理过程中也或多或少涉及到了款项性质的判断。经过案例分析,我们初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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