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校大学生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在校大学生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吗?

案件简介

郭某系江苏某大学药学专业2008届毕业生,于2008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26日,郭某向A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A公司的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某大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从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60天,从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07年12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录用条件之一为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郭某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收入不少于9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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