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可以低于原来的工资标准?

现行法律未涉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情况时变更工作岗位不调整薪资标准的限制问题,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变更的工作岗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新的工资标准应根据新的工作岗位薪酬体系合理设定。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可以低于原来的工资标准?

原标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可以低于原来的工资标准?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5年10月1日入职上海某机械制造集团公司处任总裁办高级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3,400元。

2016年11月13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总裁办主要以综合协调集团内部工作为导向,今后不再设置与日常经营业务有关岗位,目前相关岗位人员将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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