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能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谷某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能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能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自2009年10月起至2011年3月期间,谷某至无锡海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从事压刀机操作工作,谷某不参与打卡考勤,劳动报酬按件计发。2009年11月,谷某又至无锡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公司)工作,2010年1月,捷某公司与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捷某公司同时为谷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谷某按约定至捷某公司上班后,未影响至海某公司从事压刀机操作工作,谷某压刀机操作工作总是在16时以后开始,工作时间随工作量的多少而变化。2010年6月14日22时许,谷某在海某公司工作场所受伤,2010年9月23日,谷某在海某公司出具的“海某公司支付谷某人民币1500元,受伤一事完全解决”纸条上签名。2011年3月,谷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海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确定由海某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对谷某的各项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的裁决。2011年6月,谷某诉讼来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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