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2日,郝某到北京嘉纳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纳福公司)工作,担任作业员职务。
2016年9月12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为:“鉴于:1.现工厂土地租赁合同期满,决定搬迁;2.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之规定,公司决定于2016年10月15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3.经济补偿金为N+2;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及方法:分别于2016年9月末及10月末之前汇入个人工资汇款账号……”双方签订上述协议书之后,郝某继续在嘉纳福公司工作,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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