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上海某公司因为某项目执行缺员于2016年4月校招时与学生小洪签订了《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下称三方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协议,不承担违约责任:1、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经体检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标准的;2、(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所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学生将于2016年6月底毕业,但是,2016年5月,该项目因故终止,因而公司将不再有岗位安排给小洪,于是,公司准备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小洪提出解除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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