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经营虽发生困难也不得任意拖欠工资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后又以经营方针和业务重大调整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单位经营虽发生困难也不得任意拖欠工资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0日,王某入职裕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任业务总监,月工资为30000元,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7年2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19日,王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副总经理,月工资调整为45000元,工资支付周期为自然月。王某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裕丰公司因经营困难未向王某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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