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动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

从学生实习本质的角度看,没有就业目的、没有谋生想法,不是稳定劳动提供,也与未来职业关联不大,因此,学生实习提供劳动,不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

8月3日,受《中国劳动保障报》编辑孟晓蕊约稿,就劳动关系的实质进行了探讨,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全文刊登,觉得文章还有一点价值,因此,在重新编辑的基础上在公众号上予以转载,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近几年,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一定程度上劳动关系泛化的问题,例如,在地方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中出现的短期劳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特定偶发事宜的劳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合伙人或高管的劳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学生的劳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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