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客观情况"条款时,企业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点: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证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的协商义务。
典型案例
顾某于2004年起任职于某外资企业,从事科研工作,月薪7千余元。在2008年初,受金融危机影响,顾所在企业总部进行架构调整,波及中国子公司,顾所在科研部门被撤销,包括顾某在内的该部门四十余名员工均受到影响。经与工会协商,企业决定全力安置员工,共设立了十余个内部岗位。对于其余人员,单位经过努力,和关联企业达成协议,由关联企业吸纳部分员工。对于不愿意前往关联企业的员工,单位又与其协商按照高于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补偿,由员工本人提出自愿离职。在一轮轮协商结束后,仅剩顾某一人,即没有接受单位建议去关联企业工作,也没有接受自愿离职计划。单位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果,遂单方解除了与顾某的劳动合同。 顾某以单位违法解除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双倍赔偿金。
仲裁裁决
庭审过程中,顾某认为单位经营业绩良好,不存在客观情况的变化;其次,单位有人留在本单位继续工作,但有人却要到其他单位或者走人,不公平;再次,单位为其安排的关联企业不是在郊区就是在外地,太过遥远,而且收入减少,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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