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称变更工资支付周期未获认可被判支付补偿金

单位主张口头变更工资支付周期,法院认定未获员工同意且违反法律规定,判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单位称变更工资支付周期未获认可被判支付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28日,肖某入职北京泰科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科立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2月30日。约定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

肖某正常出勤至2017年8月8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8月9日解除。泰科立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肖某支付2017年3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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