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未解除要求继续支付工资
劳动者周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5000元。要求上海公司其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工资82500元,上海公司则答辩称周某已于2013年8月1日之前已自行离开公司,此后未再上班,与公司也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周某不能要求上海公司支付任何工资。同时,周某陈述的工资标准是错误的,有伪造证据之嫌。遂要求劳动仲裁委驳回周某的诉求。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公司须支付给周某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工资82500元,上海公司不服裁决,乃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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