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薪酬制度变更侵犯合法权益解除获支持

单位单方变更薪酬制度,未规定延时加班费的计算和支付,劳动者主张制度违法,被迫解除并要求补偿金获支持。

劳动者主张薪酬制度变更侵犯合法权益解除获支持

基本案情

侯某2009年9月14日进入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前后签订3份劳动合同,第三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3月31日到期,侯某于2014年5月6日离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照薪酬管理制度执行,侯某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合同附件上印有:加班工资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合同落款有侯某与卓越公司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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