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民再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开莉莉。
合生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合生元公司解除与开莉莉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合生元员工手册》、《合生元奖惩管理制度》,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上以征求意见的形式要求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意见,履行了民主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二)应休未休年假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二审支持开莉莉该主张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开莉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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