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决: 规章制度可通过OA系统征求意见和发布

合生元公司将拟实施的规章制度通过OA办公系统先行征集员工意见,员工如认为征集意见稿内容不适当,完全有权利向公司提出,进而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员工未提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不意味着平等协商的民主程序未履行。

高院判决: 规章制度可通过OA系统征求意见和发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民再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开莉莉。

合生元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合生元公司解除与开莉莉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合生元员工手册》、《合生元奖惩管理制度》,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上以征求意见的形式要求全体职工讨论并提出意见,履行了民主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二)应休未休年假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二审支持开莉莉该主张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开莉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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