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最近在与一位劳动争议庭法官交流,谈及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差额是否可直接判令单位补差的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兴趣,检索有关规定并作简单分析。
之所以会产生待遇差额问题,是因为有些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与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挂钩,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对于参保职工而言,如果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实际工资标准,发生工伤事故时就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可能存在差额的项目主要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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