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顾某由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公司)出资进行初始培训,顾某于2009年8月1日与国货航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员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九条的约定:“如果乙方(魏某)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即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国货航公司)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违约月数(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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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顾某由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公司)出资进行初始培训,顾某于2009年8月1日与国货航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飞行员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书》第三十九条的约定:“如果乙方(魏某)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即法定退休年龄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国货航公司)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违约月数(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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