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谢某于1996年6月1日进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于200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期限为2009年1月1日,合同约定谢某的职位为物业管理部助理董事,月工资为25000元。劳动合同5.1.4约定:“……工作年限在五年(含五年)以上者,全年可享有90天带薪病假。连续病假日超过90天但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日带2/3薪资,超过六个月但在九个月以内的,病假日带薪50%。病假需持有国家、上海市规定的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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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谢某于1996年6月1日进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于200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期限为2009年1月1日,合同约定谢某的职位为物业管理部助理董事,月工资为25000元。劳动合同5.1.4约定:“……工作年限在五年(含五年)以上者,全年可享有90天带薪病假。连续病假日超过90天但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日带2/3薪资,超过六个月但在九个月以内的,病假日带薪50%。病假需持有国家、上海市规定的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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