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身在境外,委托他人代开病假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本案中,谢某要求享受病假的依据系其在境外期间他人代开的病假证明,既然病假证明难以被认定为有效,谢某在此期间未上班行为本身被认定为旷工并不为过,谢某就应该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

员工身在境外,委托他人代开病假单,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介绍

谢某于1996年6月1日进某物业公司工作,双方于200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期限为2009年1月1日,合同约定谢某的职位为物业管理部助理董事,月工资为25000元。劳动合同5.1.4约定:“……工作年限在五年(含五年)以上者,全年可享有90天带薪病假。连续病假日超过90天但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日带2/3薪资,超过六个月但在九个月以内的,病假日带薪50%。病假需持有国家、上海市规定的医院开出的病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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