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7日,北京安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内容为:“刘某担任客户资源部岗位工作。刘某行为符合《安邦集团规章制度》第八章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安邦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对《安邦集团规章制度》内容逐条讨论协商后,除同意上述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外,双方还一致同意,公司内部网站是公司指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公示场所,如遇公司规章制度修订,只需经安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示无需另行修改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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