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原告俞某系富阳富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人力资源公司)职工,从事汽车钢圈的生产工作,并由人力资源公司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2013年1月,原告俞某在人力资源公司工作的同时,在被告杭州冠逸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错时从事铲车驾驶工作,当月领取了劳动报酬3100元。同年2月,该劳动关系终止。俞某认为,其自2012年10月开始至2013年2月6日春节前一直在建材公司处工作,虽建材公司借故拖延不予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无故终止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建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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