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录用通知书一般被认定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要约,就要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与此同时,录用通知书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应聘者。应聘者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如果应聘者选择接受了则生效,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应聘者不接受,则录用通知书不产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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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录用通知书一般被认定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要约,就要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与此同时,录用通知书的生效与否取决于应聘者。应聘者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如果应聘者选择接受了则生效,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应聘者不接受,则录用通知书不产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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