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不因此免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商业保险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不因此免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义务

【案情简介】

2011 年 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名下6 艘船舶招聘远洋船员。2012年7月8日,安某与B公司签订大管轮聘用合同,约定B公司招聘安某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B公司负责为安某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2012 年 8月22日,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某在内的48名船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2012 年 9月,安某等14名船员被派遣至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2013 年 8月5日,轮船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侧翻。2014 年 1月16日,安某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保公司向安某父母实际支付了安某身故赔偿金60万元。2014年 12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安某存在劳动关系。2015 年 3月1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安某属于工伤。安某父母对A公司提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拖欠安某的工资及 奖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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