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 年 11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招聘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名下6 艘船舶招聘远洋船员。2012年7月8日,安某与B公司签订大管轮聘用合同,约定B公司招聘安某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B公司负责为安某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2012 年 8月22日,A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安某在内的48名船员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2012 年 9月,安某等14名船员被派遣至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2013 年 8月5日,轮船在法属波利尼西亚南方群岛拉帕岛附近海域遇险侧翻。2014 年 1月16日,安某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保公司向安某父母实际支付了安某身故赔偿金60万元。2014年 12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安某存在劳动关系。2015 年 3月16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安某属于工伤。安某父母对A公司提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拖欠安某的工资及 奖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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