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民主程序, 绩效考核是否有效?(上篇)

绩效考核同规章制度一样,也涉及劳动者的切身重大利益,可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设定。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涉及绩效考核,各地对于民主流程的要求目前仍然存在差异。此文为上篇。

未经过民主程序, 绩效考核是否有效?(上篇)

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从实践来看,绩效考核同规章制度一样,也涉及劳动者的切身重大利益,可在规章制度中直接设定。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涉及绩效考核,各地对于民主流程的要求目前仍然存在差异。

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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