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证据

本案中,在亿君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证据均可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殷某仅以证据形式本身存在的弊端作为否认相关证据真实性的理由,却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佐证,因此法院对其主张难以采纳。

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的证据

案情简介

殷某于2015年4月24日入职亿君公司任专车驾驶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止,劳动合同附件《神州专车驾驶员管理手册》。《管理手册》规定:“不服从公司管理、业务安排及调派的,违反服务标准、管理规定,造成客户终止合同或业务流失的,造成严重客户投诉,影响企业声誉的,可以解除劳务用工关系;出现有效客户投诉的,每个投诉罚款人民币500元”。殷某入职当日在阅知单上签字,承诺自觉遵守和履行上述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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