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管理与风险防控常见问题解答(二)

竞业限制制度是用人单位的一把利器,如果运用得当,将起到有效防范商业秘密不当流出的法律效果;反之,则成为一把“钝器”,面对企业利益受损而无可奈何,本文为第二篇。

竞业限制管理与风险防控常见问题解答(二)

专题四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问题12: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立法者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与经济补偿约定一并作出规定。但从该条文的文义解释来看,并不能必然得出竞业限制条款与经济补偿必须同时约定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可以看出,在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司法解释,似乎可以推论出竞业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不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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