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交离职证明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违法

员工未提供离职证明,单位主张员工未实际在上一家单位任职,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未获法院支持。

员工拒交离职证明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违法

基本案情

郑某自2017年2月6日入职微美光速资本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美公司),岗位为行政经理,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标准7600元/月。

2017年3月17日,微美公司向郑某出具辞退通知书,内容为:“因微美光速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员工郑某,自2017年2月6日入职后试用期内因工作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无法按时完成公司交代的工作,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经公司研究决定予以此员工自2017年3月17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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