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为避免招用与前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都会要求劳动者入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当然,新用人单位通过离职证明也能获悉关于劳动者工作履历的一些信息。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则很可能被新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如果劳动者暂时未能找到新工作,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离职证明亦是必须递交的材料之一。然而,个别用人单位将离职证明作为和劳动者博弈或谈判的筹码,或者作为惩罚“坏员工”的工具。也有一些用人单位由于没有认识到离职证明对劳动者的重要性,而忘记或者怠于出具离职证明。前述两种情形,都是存在法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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