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劳动法简史
马来西亚的劳动法散见于许多成文法中,他们主要是基于英国和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的。其中主要包括:
1、1955年《雇佣法》
1955年《雇佣法》适用于所有被雇佣且月收入不超过2000林吉特的人,一般包括:
(a)体力劳动者;
(b)为客运或货运、报酬和商业目的,运营或维持高级运输工具的体力劳动者的监管者;
(c)国家公务员;
(d)海上船舶的某些职位。
《雇佣法》规定了比如:每年的最低雇佣期限,病假和产假,加班工资和解雇通知期限等。还有各种根据《雇佣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如1980年《雇佣(解雇和裁员利益)法规》、1980年《雇佣(限制工作时间)法规》以及2010年《雇佣(兼职员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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