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7月,姜某入职河南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纺机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日为2015年6月30日。
2011年3月19日,姜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肇事者负事故全部责任。医生建议姜某全休六个月。此后,姜某每半年在医院复查一次,直至2014年7月。姜某因交通事故向二纺机公司请病假,二纺机公司认为姜某此种情况不属于病假,应当履行事假手续,双方因病假和事假争议较大,致使姜某无法办理请假手续,二纺机公司因此停发了姜某的工资。
2017年6月15日,姜某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二纺机公司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该委以姜某申请事项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姜某不服,诉至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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