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4年8月18日入职北京鸿坤瑞邦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瑞邦公司),担任区域总经理兼集团总监。
王某因去海南出差,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5日向鸿坤瑞邦公司借款共计11000元,该11000元借款为预支的出差费用,王某需在使用上述款项后将票据原件交到鸿坤瑞邦公司。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王某共出差21天。
后,鸿坤瑞邦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1000元。该委裁决支持鸿坤瑞邦公司请求后,王某不服,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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