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罚款”被认定为无效

现代企业多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的模式为基本模型建立薪酬体系。既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也为严肃劳动纪律,处理违纪员工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操作空间。

“旷工罚款”被认定为无效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6日,朱某入职厦门好邦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家政公司),岗位为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约定月工资为计件工资即每单业务收入朱某提取70%、家政公司提取30%。2012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计件工资即每单业务收入朱某提取70%、家政公司提取30%,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双方另约定每月发放月工资的95%,剩余5%工资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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