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6日,朱某入职厦门好邦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家政公司),岗位为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约定月工资为计件工资即每单业务收入朱某提取70%、家政公司提取30%。2012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计件工资即每单业务收入朱某提取70%、家政公司提取30%,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双方另约定每月发放月工资的95%,剩余5%工资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发放。......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6日,朱某入职厦门好邦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家政公司),岗位为搬运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约定月工资为计件工资即每单业务收入朱某提取70%、家政公司提取30%。2012年4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计件工资即每单业务收入朱某提取70%、家政公司提取30%,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双方另约定每月发放月工资的95%,剩余5%工资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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