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3月25日,郑某入职威海恒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化工”),从事产品包装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和2015年,郑某因病分别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〇四医院和山东省文登整骨医院住院治疗。
2017年7月3日,郑某要求恒邦化工调换工作岗位被拒绝,郑某向恒邦化工提出辞职并提交《辞职报告》,辞职原因为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恒邦化工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关于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同意解除与郑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郑某向山东省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恒邦化工支付一个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项。该委驳回其请求后,郑某不服,诉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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