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由派遣公司转到用工单位,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基本案情:
原告包某于2006年4月4日进入被告申美公司工作,担任助销员。根据原告的求职登记卡显示,2006年4月4日至2007年3月31日期间,原告系由案外人人资公司派遣进入被告处工作;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原告的劳务派遣公司改为支点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9日,原告的劳务派遣公司又改为安普公司,2010年2月,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原告在市场执行部门的RTM业务代表岗位任职。2006年4月4日至2010年3月期间,原告实际在被告公司的浦东办事处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4月起,原告被安排至被告公司的川沙办事处,仍从事销售工作。公司于2013年9月发送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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