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官:四类误解“试用期”现象当克服

北京市西城法院法官近日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因对试用期理解错误引发的纠纷。其中,有单位认为试用期既然是试用,它就可以不给或少给工资,也可以随意解聘或延长试用期限,其实不然。

北京法官:四类误解“试用期”现象当克服

30岁的杨先生想不通:刚刚入职一个月薪2.5万元的产品经理岗位,还在试用期内,仅仅因一次述职PPT做得不太好就被开除了。为此,他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单位,并最终获得赔偿。

北京市西城法院法官近日告诉记者,本案中,当事双方因对试用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产生了争议。为避免产生此类纠纷,单位和员工应当克服4种对试用期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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