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王某入职湖北保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都公司)。
2016年2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王某担任副总经理,向其支付工资和保密津贴。因公司执业性质原因,双方就王某在工作期间遵守行业保密要求,离职后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特别约定:“……,4.王某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后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5.除发放的薪资和福利外,另支付王某保密费。……,7. 王某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其同意一次性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王某自签订劳动合同后所领取的所有保密津贴。”双方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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