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数额,单位调薪过两年获认可

劳动合同未约定具体工资数额,单位依据考核结果调整员工的工资,且已经实际执行两年多,法院认定变更合法。

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数额,单位调薪过两年获认可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付某入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

2010年11月3日,天安公司发文聘请付某为理赔监督服务总部一大队大队长(正司级)(属于处室级人员),每月工资总额由9,296元调整为12,133元。2011年6月起付某的月工资总额调整为13,953元。

2014年6月27日,天安公司发出书面文件,告知总公司的原有处室级人员的职务自动解聘,2014年8月起天安公司调整付某的月工资总额为1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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