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习生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因公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大学实习生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案件简介

2010年11月2日,大学生张某经学校介绍,到某公司实习操作注塑机工作。11月13日下午2时左右,张某在操作注塑机时,右手手指不慎被机器压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张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赔偿,都被拒绝。2011年底,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后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被驳回。2012年1月,张某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料制品公司赔偿其残疾补助金、误工费、车旅费等共计3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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