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条件”你懂多少?

许多企业并没有做到充分利用甚至是过分滥用“录用条件”标准而引起不必要的劳资纠纷,产生了很多麻烦。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合理的使用“录用条件”达到对企业合法的保护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

“录用条件”你懂多少?

录用条件这个词相信稍有经验的HR都不会陌生。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动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然而,通观劳动法及其相关条例司法解释,对于“录用条件”的定义,始终是没有明确统一,模糊不定,不像“工资”有着明确的司法定义。

与其说是法律法规的漏洞,倒不如说这是把对“录用条件”的解释权交给了公司,给与了公司一定的的权利。

尽管如此,许多企业并没有做到充分利用甚至是过分滥用“录用条件”标准而引起不必要的劳资纠纷,产生了很多麻烦。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合理的使用“录用条件”达到对企业合法的保护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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