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左某2009年9月8日进入某珠宝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一份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左某的工作地点为上海。
因左某工作所在的周浦XX店将撤柜,六福珠宝公司向左某等员工确认地址及电话。2015年8月19日,六福珠宝公司向左某发出工作安排通知书,通知左某于2015年9月11日起调往奉贤东方商厦店工作,薪资不变等等。
2015年8月26日,六福珠宝公司向左某发出借调通知书,通知左某于2015年9月11日起借调至奉贤XX店工作,职位与薪金维持不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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